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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岁的澳门居民李大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,误工近一个月,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误工费等。日前,横琴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责任方周某赔偿李大爷误工费8700元等。周某遂提出上诉,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。
李大爷常年在澳门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,但家住在珠海,经常在深夜从珠海过关前往澳门工作,早上再从澳门返回珠海家中。2021年2月,李大爷在珠海驾驶电动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。事故导致李大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、电动车损坏。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,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。
交通事故发生后,李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,出院后按医嘱全休2周。李大爷与周某多次协商误工赔偿问题都没有达成协议。无奈之下,李大爷将周某起诉至横琴法院,要求周某赔偿误工费等费用。
李大爷提交了澳门某酒店出具的详细薪金清单,载明其每月的收入构成以及收入总额,证明其每月总收入为澳门币1.2万元左右。
被告周某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。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大爷已年满67周岁,本案适用内地法律,60岁即为退休年龄,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、护理费和生活费等。
法院认为,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,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,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。澳门居民李大爷,虽已年满60周岁,但仍然在岗工作,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,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须赔偿李大爷误工费澳门币10800元,折合人民币约为8700元。
宣判后,周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珠海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何娟 吴家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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